卖芒果获利25元却可能被罚5万元
2025-03-06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卖芒果获利25元却可能被罚5万元:事件经过与法律分析
事件经过
近日,在成都市发生了一起因销售农残超标芒果而被处罚的案件。事件的主人公龚大爷在成都邛崃市羊安街道经营一家小超市,并在门口摆摊销售水果。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在一次抽检中发现,龚大爷销售的芒果中“噻虫嗪”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即芒果存在农残超标的问题。
经执法人员调查,这批农残超标的芒果共7.1公斤,购进单价为每公斤3.56元,销售单价为每公斤7.15元。除去抽样机构购买的芒果,龚大爷实际销售了3.68公斤,销售金额共计50.765元,除去成本后获利25.489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龚大爷销售农残超标的芒果,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事件发生时,龚大爷未能提供进货的相关凭证,如果确实未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即便从轻处罚也将会面临5万元的罚款。这一高额罚款让龚大爷感到不解和担忧,毕竟他销售这批芒果只获利了25元。
处理结果
幸运的是,经过长时间的实际调查,龚大爷找到了进货票据,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情况。执法人员认定,龚大爷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这批问题芒果,且属于初次违法,没有主观故意,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龚大爷的情况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因此最终免于行政处罚。
然而,虽然龚大爷免于处罚,但市场监管部门并未放松监管。他们已将线索移交到上游商家所在的崇州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进一步调查,以追溯问题芒果的来源,确保食品安全。
事件启示
这起事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一方面,它提醒商家在日常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确保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另一方面,它也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柔性执法理念,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的宽容处理,以更好地促进营商环境的优化和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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